(2017)内2221民初2017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景福全与何红光、朝乐门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右翼前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景福全,何红光,朝乐门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右翼前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2221民初2017号原告:景福全,男,51岁,汉族,个体。被告:何红光,男,25岁,蒙古族。被告:朝乐门,男,26岁,蒙古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景福全与被告何红光、朝乐门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景福全因需要补充证据为由于2017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景福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景福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景福全负担。审判员 苗布和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刘 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