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1刑更3588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5-11
案件名称
王彬抢劫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南昌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王彬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1刑更3588号罪犯王彬,男,1987年1月8日出生,汉族,山东省济南市人。现在江西省洪都监狱服刑。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2月21日作出(2012)普刑初字第100号刑事判决,认定王彬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7000元(原已缴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服刑期间,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2014)沪一中刑执字第1596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执行机关江西省洪都监狱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7年4月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同年4月7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王彬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自觉遵守监规,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学习。在劳动中服从分工,积极肯干,较好地完成了劳动任务,先后获得表扬、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励。另查明,原审法院出具材料证明该犯已履行了全部义务,案件已执行完毕。经委托江西省洪都监狱将该犯的改造表现和拟减刑情况公示,无异议。本院认为,罪犯王彬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彬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减刑后刑期:自2011年12月23日起至2017年7月2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吴明军审 判 员 李水金代理审判员 潘 建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 记 员 巫慧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