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525民初1787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王明华与李海军、李玉环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奈曼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明华,李海军,李玉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奈曼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525民初1787号原告:王明华,男,1970年7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被告:李海军,男,1981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被告:李玉环,女,1990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址同上。原告王明华与被告李海军、李玉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2日立案。2017年5月3日,王明华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王明华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922元,减半收取461元,由原告王明华负担。审判员 冯跃宾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刘文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