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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311民初6898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8-05-29

案件名称

吴新亮与孙卫、徐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新亮,孙卫,徐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1311民初6898号原告:吴新亮,男。委托诉讼代理人:殷爱亭、刘莹,宿迁市宿豫区运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孙卫,男。被告:徐丹,女。原告吴新亮与被告孙卫、徐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新亮的委托代理人刘莹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孙卫、徐丹经本院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吴新亮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立即清偿借款本金2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16年10月21日起按月息2分算至实际给付之日);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二被告系夫妻关系。2016年10月21日,被告孙卫向原告借款2万元,约定利息2分,2016年10月23日偿还。借款到期后,被告未履行偿还义务。被告孙卫、徐丹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查明,二被告于2014年1月9日登记结婚。2016年10月21日,被告孙卫向原告借款2万元,约定于同年10月23日偿还。借款到期后,原告因索要借款未果诉至本院。本院认为,被告孙卫向原告借款事实清楚,原告诉讼请求成立,依法应予支持。原告主张利息按月息2分计算,因证据不足,本院按照年息6%予以支持。上述借款发生在二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依法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孙卫、徐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借款本金2万元及利息(自2016年10月23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按年息6%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14元,公告费600元,合计914元,由二被告负担(原告已垫付,被告于履行时一并向原告给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其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审 判 长  王建华人民陪审员  丁太国人民陪审员  王伦章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 记 员  张 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