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733执467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8-27
案件名称
曾某、欧某离婚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会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会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曾某,欧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会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733执467号申请执行人:曾某,女,1983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会昌县,被执行人:欧某,男,1982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会昌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曾某与被执行人欧某离婚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欧某履行补偿申请人曾某现金250000元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欧某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欧某所有的座落于会昌县文武坝镇农贸市场C栋01号店面(产权证号:00××60)予以拍卖。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锦祎代理审判员 赖 超代理审判员 朱裕林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 记 员 陈 翼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