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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733执467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8-27

案件名称

曾某、欧某离婚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会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会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曾某,欧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会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733执467号申请执行人:曾某,女,1983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会昌县,被执行人:欧某,男,1982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会昌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曾某与被执行人欧某离婚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欧某履行补偿申请人曾某现金250000元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欧某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欧某所有的座落于会昌县文武坝镇农贸市场C栋01号店面(产权证号:00××60)予以拍卖。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锦祎代理审判员  赖 超代理审判员  朱裕林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 记 员  陈 翼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