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7刑初428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杨孝生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孝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107刑初428号公诉机关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孝生,男,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因犯盗窃罪,于2005年1月17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6年7月13日被天津市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12月12日被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6年1月2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2月10日被捉获,次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2月22日被依法逮捕。现押于重庆市九龙坡区看守所。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以渝九检刑诉[2017]321号起诉书指控,2016年11月18日5时许,被告人杨孝生在本区文化七村6号5-2,采用插片开锁的方式,进入失主刘某家中,将刘某放在卧室内的1台价值3505元的银色MacBookAIR苹果牌笔记本盗走,后销赃。2017年2月10日,被告人杨孝生被民警捉获。被盗电脑现已追回并发还失主。被告人杨孝生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有累犯及坦白的量刑情节,建议对杨孝生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被告人杨孝生对此无异议。经本院审理,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杨孝生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2月10日起至2017年10月9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缴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李艳君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刘 焱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