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203民初76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刘某1与六枝特区东方龙城幼儿园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盘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1,六枝特区东方龙城幼儿园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203民初761号原告:刘某1,女,2012年3月6日生,汉族,住六枝特区。法定代理人:刘某2(原告之父),男,1981年10月12日生,汉族,六枝特区道路运输交通执法大队工作人员,住六枝特区。法定代理人:刘某3(原告之母),女,1989年9月20日生,汉族,六盘水市第二人民医院工作人员,住六枝特区。被告:六枝特区东方龙城幼儿园,住所地六枝特区南环路东方龙城小区。法定代表人:胡晓玲,该园园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晶,六枝特区城镇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号32409011100722。原告刘某1诉被告六枝特区东方龙城幼儿园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6日立案。原告刘某1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1撤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肖鸿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黄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