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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203民初76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刘某1与六枝特区东方龙城幼儿园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盘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1,六枝特区东方龙城幼儿园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203民初761号原告:刘某1,女,2012年3月6日生,汉族,住六枝特区。法定代理人:刘某2(原告之父),男,1981年10月12日生,汉族,六枝特区道路运输交通执法大队工作人员,住六枝特区。法定代理人:刘某3(原告之母),女,1989年9月20日生,汉族,六盘水市第二人民医院工作人员,住六枝特区。被告:六枝特区东方龙城幼儿园,住所地六枝特区南环路东方龙城小区。法定代表人:胡晓玲,该园园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晶,六枝特区城镇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号32409011100722。原告刘某1诉被告六枝特区东方龙城幼儿园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6日立案。原告刘某1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1撤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肖鸿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黄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