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826财保17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张廷春、杜国勇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微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微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廷春,杜国勇,杜庆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微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26财保17号申请人:张廷春,男,1971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微山县。被申请人:杜国勇,男,1989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微山县。被申请人:杜庆阁,男,1965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微山县。申请人张廷春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杜国勇在山东嘉旭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价值为400000元的股权。申请人张廷春以诉前财产保全责任保险单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张廷春的申请及担保均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杜国勇在山东嘉旭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价值400000元的股权。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陈慧芳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周珍如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