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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302执174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11-07

案件名称

娄底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与刘仁和、彭桂英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娄底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娄底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刘仁和,彭桂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1302执1741号申请执行人娄底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住所地娄底市乐坪大道**号。负责人王良志,该中心主任。被执行人刘仁和,男,1955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娄底市娄星区。被执行人彭桂英,女,1957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娄底市娄星区。娄底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与刘仁和、彭桂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娄底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5)娄星民二初字第142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2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以被执行人刘仁和已履行该文书所确定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撤销强制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娄星民二初字第142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长  邓文彩审判员  戴跃辉审判员  谭仁德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余文婕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