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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426执132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5-09

案件名称

邓友荣债权人撤销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德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426执132号孙家定,男,1967年11月12日出生,住所地德安县林泉乡小溪山村季木梁孙家**号,联系电话139××××6036邓友荣,男,1976年1月10日出生,住所地九江市浔阳区连环巷*号*栋*单元***室,联系电话139××××6036黄振世,男,1956年12月12日出生,住所地德安县蒲塘路***号,联系电话139××××7848孙家定等申请执行黄振世撤销权纠纷一案,德安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10月19日作出的(2016)赣0426民初72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3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孙家定、邓友荣向我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德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赣0426民初72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邓辉龙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刘 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