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426执132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5-09
案件名称
邓友荣债权人撤销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德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426执132号孙家定,男,1967年11月12日出生,住所地德安县林泉乡小溪山村季木梁孙家**号,联系电话139××××6036邓友荣,男,1976年1月10日出生,住所地九江市浔阳区连环巷*号*栋*单元***室,联系电话139××××6036黄振世,男,1956年12月12日出生,住所地德安县蒲塘路***号,联系电话139××××7848孙家定等申请执行黄振世撤销权纠纷一案,德安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10月19日作出的(2016)赣0426民初72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3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孙家定、邓友荣向我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德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赣0426民初72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邓辉龙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刘 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