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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109执330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强小玲与薛建文欠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强小玲,薛建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109执330号申请执行人强小玲,女,1986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万柏林区。被执行人薛建文,男,1981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万柏林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6)晋0109民初1658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3月2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薛建文自通知书送达之日立即履行上述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由其给付申请执行人强小玲30000元,负担自2017年2月1日起至付清时止的债务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275元,执行费350元的义务,但到期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按照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2016)晋0109民初1658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付款额和应负担的费用及自2017年2月1日起至付清时止的双倍银行贷款利息,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薛建文的银行存款,扣留、提取被执行人薛建文在有关单位的收入。(此页无正文)执行长  马长青执行员  王增新执行员  吕文浩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聂永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