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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民辖终377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李敏、徐勇伟合同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敏,徐勇伟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民辖终37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敏,1975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建瓯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徐勇伟,男,1978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金华市婺城区。上诉人李敏不服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2017)浙0702民初147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4月2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上诉人李敏上诉称:本案应由建瓯市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双方当事人并未约定合同履行地,徐勇伟诉请要求李敏归还款项,徐勇伟系接收货币一方,故其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原审原告徐勇伟的住所地位于金华市××××号,故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依法对本案享有管辖权。上诉人所提上诉意见理由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徐肖闻审 判 员 朱展望审 判 员 潘 力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代书记员 汤玉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