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402民初825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张幼珠与李红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幼珠,李红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闽0402民初825号原告:张幼珠,女,1963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三明市梅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志漂,张建凤,福建律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红莲,女,1963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三明市。本院于2017年3月20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张幼珠与被告李红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陈忠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幼珠诉称,2016年6月9日,李红莲以需要资金周转为由向张幼珠借款38800元,同日李红莲出具《借条》一份给张幼珠,嗣后经多次催讨未果。被告李红莲辩称,对欠款事实没有异议,同意由法院组织调解。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确认李红莲尚欠张幼珠借款38800元,李红莲同意于2017年5月18日前归还张幼珠10000元,2017年6月18日前归还张幼珠10000元,2017年7月18日前归还张幼珠18800元。二、若李红莲一期未履行,张幼珠有权对李红莲未履行部分申请全案执行。三、案件受理费770元,因调解减半收取385元,由李红莲负担(该款应于案件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当事人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当事人在签名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协议的申请执行期限为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内。审判员 陈忠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吕文PAGE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