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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82民初5342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赵成功与朱洪福、李方芝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成功,朱洪福,李方芝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782民初5342号原告:赵成功,男,1951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义乌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汝伟,浙江商城天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洪福,男,1962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义乌市。被告:李方芝,女,1970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义乌市。原告赵成功为与被告朱洪福、李方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7年3月3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两被告共同归还原告借款50000元并支付利息(从2017年3月31日起按年利率6%计付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俞玮独任审判,于2017年5月3日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原告赵成功的委托代理人吴汝伟、被告朱洪福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李方芝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两被告于1995年5月26日登记结婚,于2015年9月22日办理离婚登记。2009年6月10日,被告朱洪福向原告赵成功借款50000元,由被告朱洪福出具借条一份。后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分文未还,为此原告诉至本院。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朱洪福、李方芝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赵成功借款人民币50000元并支付利息(从2017年3月31日起按年利率6%计付至实际履行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25元,由被告朱洪福、李方芝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俞 玮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刘雅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