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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川0802民初207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8-06-08

案件名称

原告郝安宗、侯秀芳、郝杰与被告广元佳佳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第三人广元合兴置业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元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郝安宗,侯秀芳,郝杰,广元佳佳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广元合兴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川0802民初2071号原告:郝安宗,男,生于1968年9月13日,汉族,四川省旺苍县人,居民。原告:侯秀芳,女,生于1969年12月21日,汉族,四川省旺苍县人,居民。原告:郝杰,男,生于1992年12月20日,汉族,四川省旺苍县人,居民。三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左建江,四川慧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元佳佳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万源新区派出所东侧。法定代表人:杨锡远,经理。第三人:广元合兴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雪峰办事处。法定代表人:罗世杰,经理。原告郝安宗、侯秀芳、郝杰与被告广元佳佳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第三人广元合兴置业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19日立案受理。原告郝安宗、侯秀芳、郝杰于2018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郝安宗、侯秀芳、郝杰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权利的合理处分,并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郝安宗、侯秀芳、郝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郝安宗、侯秀芳、郝杰共同负担。审 判 员 吴明先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法官助理 白邵菊书 记 员 申妍妮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