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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211民初2968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傅玲与大连祥胜经贸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傅玲,大连祥胜经贸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

全文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11民初2968号原告:傅玲。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宇龙,系辽宁誉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大连祥胜经贸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邹积敏,系辽宁元明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傅玲与被告大连祥胜经贸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日立案受理后,经审查,2017年3月27日,本院受理了大连祥胜经贸有限公司诉傅玲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以上两案双方当事人互为原、被告,因不服同一份仲裁裁决分别提起诉讼。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规定的内容,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均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同一裁决,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并案审理,先起诉的一方当事人为原告,对双方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一并作出裁决,故本案应终结诉讼程序。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诉讼。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任 京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刘炜炜附相关法条:《���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结诉讼:(一)原告死亡,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放弃诉讼权利的;(二)被告死亡,没有遗产,也没有应当承担义务的人的;(三)离婚案件一方当事人死亡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以及解除收养关系案件的一方当事人死亡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当事人双方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同一仲裁裁决,均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先起诉的一方当事人为原告,但对双方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应当一并作出裁决。当事人双方就同一仲裁裁决分别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后受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案件移送给先受理的人民法院。《��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均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同一裁决,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并案审理,双方当事人互为原告和被告。在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撤诉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另一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继续审理。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