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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122民初1003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5-15

案件名称

罗德华与余丹丹、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滁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来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来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德华,余丹丹,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滁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122民初1003号原告:罗德华,男,1968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来安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武温亮,来安县大英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余丹丹,女,1994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来安县。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滁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会峰西路93号电信大厦二、三层。原告罗德华与被告余丹丹、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滁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6日立案。原告罗德华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余丹丹、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滁州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罗德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德华撤回对被告余丹丹、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滁州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02元,减半收取计101元,由原告罗德华负担。审判员 冯 勇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陶珊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