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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民终2970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天津金钟乐购生活购物有限公司、尚庆雷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天津金钟乐购生活购物有限公司,尚庆雷,苏州博克企业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民终297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津金钟乐购生活购物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北区金钟河大街与万柳村大街交口(万柳村大街56号)。法定代表人:沈彤,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楠,女,该公司员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尚庆雷,男,1980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天津市东丽区。原审被告:苏州博克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甪直镇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李君图,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闫浩,男,该公司员工。上诉人天津金钟乐购生活购物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尚庆雷、原审被告苏州博克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2016)津0105民初72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天津金钟乐购生活购物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被上诉人尚庆雷亦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原审被告苏州博克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对此明确表示同意。本院认为,上诉人天津金钟乐购生活购物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被上诉人尚庆雷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亦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2016)津0105民初7250号民事判决;二、准许被上诉人尚庆雷撤回起诉;三、准许上诉人天津金钟乐购生活购物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上诉人尚庆雷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天津金钟乐购生活购物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董丽莲代理审判员  陈 晨代理审判员  苗法礼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 记 员  韩晓艳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在第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准许撤诉的,应当一并裁定撤销一审裁判。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