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811民初668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7-30
案件名称
济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山东省世纪昊辰工贸有限公司、兖州市伟硕经贸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济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世纪昊辰工贸有限公司,兖州市伟硕经贸有限公司,济宁蓝天环境检测有限公司,杨成山,郝允花,杨政法,董敏华,杨成洲,王步华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11民初668号原告:济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市金宇路6号。法定代表人:李敏,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董慧姝,山东晟哲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山东省世纪昊辰工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成山,董事长。被告:兖州市伟硕经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政法,董事长。被告:济宁蓝天环境检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成洲,董事长。被告:杨成山,男,1962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微山县。被告:郝允花,女,1960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微山县。被告:杨政法,男,1983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微山县。被告:董敏华,女,1982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微山县。被告:杨成洲,男,1971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微山县。被告:王步华,女,1971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微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济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省世纪昊辰工贸有限公司、兖州市伟硕经贸有限公司、济宁蓝天环境检测有限公司、杨成山、郝允花、杨政法、董敏华、杨成洲、王步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需要公告送达。本院认为,该案不易适用简易程序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王 斌人民陪审员 程秀兰人民陪审员 杨跃爱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 记 员 许兴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