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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703执8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蔡顺钦、刘建平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蔡顺钦,刘建平,刘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703执8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蔡顺钦,男,1962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建阳市。被执行人:刘建平,男,1961年3月2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建阳市。被执行人:刘杰,男,1984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建阳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蔡顺钦与被执行人刘建平、刘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刘建平在银行有部分存款并已冻结,无房产、车辆、工商登记信息。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及财产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后,申请执行人表示无异议,并与被执行人刘杰达成执行和解,同意暂不扣划被执行人刘建平的银行存款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予以终结,在本次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刘建平、刘杰未履行的债务为80000元及利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提出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廖翰元审判员  阮丽琴审判员  池 强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伊良果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PAGE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