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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002行审7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5-30

案件名称

威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与文登市汪疃镇液化气站非诉执行案行政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威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文登市汪疃镇液化气站,刘昌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鲁1002行审7号申请执行人威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人彭霞。委托代理刘昌强。被执行人文登市汪疃镇液化气站。负责人孙永飞。申请执行人威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于2017年3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威)质监罚字[2016]临港100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未经许可擅自充装液化石油气钢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的有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第二款、《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和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二章第五节第二十八条第(二)项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考虑被执行人积极配合申请执行人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如实提供有关证据资料,致使案件进展顺利,查处效果明显,在申请执行人查处后第一时间采取措施进行整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项、《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和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一章第六条第四款第(四)项的规定,决定给予处罚款100000元的行政处罚。限被执行人于收到该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纳。现申请执行人威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缴纳罚款100000元。经审查查明,申请执行人作出的(威)质监罚字[2016]临港100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已于2016年8月15日送达被执行人。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既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决定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3月3日向被执行人送达(威)质监催执字[2017]临港3号《催告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已收悉。经催告,被执行人仍拒绝履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威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作出的(威)质监罚字[2016]临港100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其行政行为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依法准予强制执行。案件执行费1400元,由被执行人文登市汪疃镇液化气站负担。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向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 判 长  邵家显审 判 员  邹艳茹人民陪审员  刘树林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 记 员  马 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