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021刑初48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5-17
案件名称
胡某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歙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
全文
安徽省歙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皖1021刑初48号公诉机关歙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胡某,女,出生于安徽省歙县,汉族,小学文化,务农。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1月5日被歙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歙县人民检察院以歙检刑诉[2017]4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4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5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歙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方锡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胡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歙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0月10日傍晚,歙县璜田乡XXX村XX组村民胡某1在修筑村中道路路基时,与对面邻居方某4发生争吵。当晚20时许,方某1(方某4之子)和儿子方某2便去找胡某1理论,双方发生争吵并打架。期间,胡某1母亲胡某、方某1妻子钱某上去打架,继而二人扭打在一起。方某4见胡某咬住钱某胸前不放便上去帮忙,抓胡某头发并咬其肩膀,被告人胡某转身抓住方某4身体推搡,将方某4推倒地致其后脑受伤。经鉴定,被害人方某4的伤情为轻伤二级。为证明上述事实,歙县人民检察院当庭举出了书证、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伤情鉴定意见、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该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被告人胡某的刑事责任。诉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胡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当庭自愿认罪。经审理查明:2016年10月10日傍晚,歙县璜田乡XXX村XX组村民胡某1在修筑村中道路路基时,与方某4发生争吵。事后,方某4打电话给儿子方某1说胡某1骂她。当晚20时许,方某1和儿子方某2便去找胡某1理论,双方在该村方某5在建的屋前相遇,引发争吵并打架。期间,胡某1母亲胡某、方某1妻子钱某上去拖架,继而二人扭打在一起。方某4见胡某咬住钱某胸前不放便上去帮忙,抓胡某头发并咬其肩膀,被告人胡某转身抓住方某4身体推搡,致方某4后脑勺着地受伤。经鉴定,被害人方某4的伤情为轻伤二级。案发后,被告人胡某赔偿了被害人方某4的经济损失。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1.被告人胡某的户籍证明、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2.歙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对被害人方某4的损伤所作的鉴定意见;3.歙县公安局制作的勘验笔录、现场照片;4.被害人方某4的陈述;5.证人胡某1、方某1、方某2、钱某、方某3、胡某2、胡某3等证言;6.被告人胡某的供述与辩解。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应受刑罚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胡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本案系民间纠纷引发,诉讼中,被告人已赔偿了被害人经济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根据被告人胡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胡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郑润祥人民陪审员 项广升人民陪审员 仰时威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 记 员 汪 玥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