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9001民初1370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5-16
案件名称
杨春才与晋禄建、魏建民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春才,晋禄建,魏建民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9001民初1370号原告:杨春才(杨春财),男,1965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济源市。被告:晋禄建(晋六建),男,1964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济源市。被告:魏建民,男,1973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济源市。原告杨春才与被告魏建民、晋禄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7日立案。原告杨春才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春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计87.5元,由原告杨春才负担。审判员 马秀娟二〇一七年五月��日书记员 王腊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