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925民初1922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1922杨兵兵与陈莉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兵兵,陈莉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925民初1922号原告:杨兵兵,男,1990年10月3日生,汉族,居民,住建湖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文进,建湖县鼎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莉莉,女,1990年1月5日生,汉族,居民,住建湖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兵兵诉被告陈莉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兵兵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兵兵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兵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杨兵兵负担。审判员 罗海峰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张良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