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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925民初1922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1922杨兵兵与陈莉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兵兵,陈莉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925民初1922号原告:杨兵兵,男,1990年10月3日生,汉族,居民,住建湖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文进,建湖县鼎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莉莉,女,1990年1月5日生,汉族,居民,住建湖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兵兵诉被告陈莉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兵兵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兵兵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兵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杨兵兵负担。审判员  罗海峰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张良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