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1191民初602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镇江平昌农副产品直营市场有限责任公司与向雷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镇江平昌农副产品直营市场有限责任公司,向雷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191民初602号原告:镇江平昌农副产品直营市场有限责任公司,镇江新区丁岗镇烟墩山路300号。法定代表人:李天波,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谌霞、孟华,江苏博事达(镇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向雷,男,1987年6月2日生,,汉族,暂住镇江。本院在审理原告镇江平昌农副产品直营市场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向雷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3月16日立案,原告镇江平昌农副产品直营市场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镇江平昌农副产品直营市场有限责任公司撤诉。受理费减半收取87元,由原告镇江平昌农副产品直营市场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 凯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朱华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