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525执358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申请人吴某某与被执行人项某某债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霍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某某,项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霍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525执358号申请执行人:吴某某,男,1966年12月15日生,汉族,户籍地霍山县。被执行人:项某某,女,1974年2月6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霍山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4月18日向被执行人项某某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项某某银行存款101400元,如银行存款不足,查封、扣押等值财产评估拍卖后清偿债务,或扣留、提取同等数额的收入。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杨劲松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黄 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