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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15执2665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重庆市长寿区林业局与戴照广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重庆市长寿区林业局,戴照广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渝0115执2665号申请执行人:重庆市长寿区林业局,住所地重庆市长寿区凤城街道办事处长寿路59号,组织机构代码00930396—4。法定代表人:赵永旗,该局局长。被执行人:戴照广,男,1969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务农,住浙江省天台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重庆市长寿区林业局与被执行人戴照广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采取查询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房管、车辆等执行措施,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戴照广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重庆市长寿区林业局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但被执行人戴照广之子戴连杨替其父支付了租金15000元。截止2017年5月3日,被执行人戴照广尚欠申请执行人重庆市长寿区林业局房屋租金14900元未履行。本院认为,现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戴照广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重庆市长寿区林业局也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无继续执行的条件,本次执行程序可以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甘元利审 判 员  屈 刚代理审判员  李国库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 记 员  殷于茸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