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浙0784执1192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黄建新、黄洪广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建新,黄洪广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784执1192号之二申请执行人:黄建新,男,1972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永康市。被执行人:黄洪广,男,1977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永康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黄建新与被执行人黄洪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封了被执行人黄洪广所有的浙G×××××福克斯汽车。现因该车已被本院依法拍卖,为过户需要原查封应予以解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黄洪广所有的浙G×××××福克斯汽车的查封。解除浙G×××××福克斯汽车所有的抵押。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俞小旬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马俊豪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16)浙0784执1192号之二永康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关于申请执行人黄建新与被执行人黄洪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6)浙0784执1192号之二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黄洪广所有的浙G×××××福克斯汽车。现因该车已被本院依法拍卖,为过户需要原查封应予以解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请协助执行以下事项:一、协助解除对被执行人黄洪广所有的浙G×××××福克斯汽车的查封。协助解除浙G×××××福克斯汽车所有的抵押附:(2016)浙0784执1192号之二执行裁定书一份。二O一七年五月三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