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青0105民初1016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6-06
案件名称
原告西宁城北菁菁塑胶经营部诉被告林航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宁城北菁菁塑胶经营部,林航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青0105民初1016号原告:西宁城北菁菁塑胶经营部。经营者:金晓玲,女,汉族,1986年11月21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周友华,该经营部实际经营者。委托代理人:李凯鸿,青海海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林航,男,汉族,1981年11月5日出生。委托代理人:薛国勇,男,汉族,1983年11月12日出生。系林航表弟。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宁城北菁菁塑胶经营部诉被告林航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西宁城北菁菁塑胶经营部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西宁城北菁菁塑胶经营部以双方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并当场履行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该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西宁城北菁菁塑胶经营部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4546元,本院已减半收取2273元,由原告西宁城北菁菁塑胶经营部承担2273元。审判员 倪艳丽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李海连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是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