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482民初1704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王帅增与王磊、冀光伟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帅增,王磊,冀光伟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482民初1704号原告:王帅增,男,1987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汝州市。被告:王磊,男,1978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汝州市。被告:冀光伟,男,1970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汝州市。原告王帅增诉被告王磊、冀光伟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7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帅增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该案的起诉。本院认为,申请撤回起诉是原告对其民事诉讼权益的行使与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帅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王帅增负担。审 判 长 王少磊审 判 员 于延坡人民陪审员 冯小强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 记 员 王珑珑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