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赣0191执188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胡强、江西昌大青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强,江西昌大青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191执188号申请执行人:胡强,男,汉族,1969年5月18日出生,住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被执行人:江西昌大青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本院在执行胡强与江西昌大青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的(2015)高新民初字第591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江西昌大青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如下义务:向申请人支付终止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7800元,被执行人江西昌大青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还需承担本案的申请执行费50元。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江西昌大青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存款及收入785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周丽华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侯 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