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沪0118民初5447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谈赟与上海东江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谈赟,上海东江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上海诗沁家居装饰材料厂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8民初5447号原告:谈赟,男,1963年9月6日出生,汉族,现住上海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肖恩田,北京市京大(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文革,北京市京大(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东江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第三人:上海诗沁家居装饰材料厂,住所地上海市青东农场农业二站。原告谈赟与被告上海东江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上海诗沁家居装饰材料厂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立案后,原告谈赟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谈赟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长  高金登审 判 员  张 分人民陪审员  陈才良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 记 员  王珊珊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