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002执467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安徽凯舟商业发展有限公司、黄山市屯溪徽派石雕工艺厂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凯舟商业发展有限公司,黄山市屯溪徽派石雕工艺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002执467号申请执行人:安徽凯舟商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绩溪县华阳镇。法定代表人:胡海俊,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黄品松,公司法务工作人员。被执行人:黄山市屯溪徽派石雕工艺厂,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经营者,冯有进,男,1953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二〇一六年四月八日作出的(2016)皖10民终1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黄山市屯溪徽派石雕工艺厂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黄山市屯溪徽派石雕工艺厂存款195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吴 庆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洪艳(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