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303执418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王文七、安徽五建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文七,安徽五建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任宝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303执418号之二申请执行人:王文七,男,1972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安徽五建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150060076M(8-8)。法定代表人:乔春杭,董事长。被执行人:任宝珠,男,1963年1月7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王文七与安徽五建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任宝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4月12日向被执行人安徽五建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任宝珠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2016)皖0303民初12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安徽五建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任宝珠至今未完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安徽五建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在蚌埠荣盛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有收入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留被执行人安徽五建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在蚌埠荣盛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收入53860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刘世毅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马智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