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223执2044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胡秋雄与曾石伟、邓丽娜、曾许育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攸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秋雄,曾石伟,曾许育,邓丽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223执2044号申请执行人:胡秋雄,女,1966年7月8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桂东县人,居民,住湖南省桂东县。被执行人:曾石伟,男,1989年9月15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攸县人,农民,住湖南省攸县。被执行人:曾许育,男,1966年6月2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攸县人,农民,住湖南省攸县。被执行人:邓丽娜,女,1989年8月28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攸县人,居民,住湖南省桂东县。申请执行人胡秋雄与被执行人曾石伟、邓丽娜、曾许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6)湘0223民初178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1月23日立案执行。经查,被执行人曾石伟、曾许育、邓丽娜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湘0223民初178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曼生审 判 员 肖文雅代理审判员 周一江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 记 员 刘 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