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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525民初2632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5-12

案件名称

内蒙古九天热力科技有限公司与王晓东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奈曼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内蒙古九天热力科技有限公司,王晓东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奈曼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525民初2632号原告:内蒙古九天热力科技有限公司,地址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奈曼旗大沁他拉镇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卢凤英,职务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宋鹏,系该公司法律顾问。被告:王晓东,男,50岁,汉族,个体,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奈曼旗。原告内蒙古九天热力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晓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内蒙古九天热力科技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344元,减半收取672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金玲艳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韩花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