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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627执695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王秀琴与李冬梅、李广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秀琴,李冬梅,李广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文书内容内蒙古自治区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627执695号申请执行人:王秀琴,女,1963年2月13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被执行人:李冬梅,女,1971年7月2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被执行人:李广军,男,1972年1月4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现住址同上。本院在执行王秀琴与李冬梅、李广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王秀琴面同意终结(2016)内0627民初668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杜鹏程审 判 员  贺海燕代理审判员  高莉芳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 记 员  李惠贤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