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刑更157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李永彬拐卖妇女、儿童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永彬,李永彬
案由
拐卖妇女、儿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刑更157号罪犯李永彬,男,1979年2月13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河南省杞县人。现在河南省郑州监狱服刑。河南省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7日作出(2012)顺少刑初字第18号刑事判决,认定李永彬犯拐卖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刑期自2012年8月17日起至2017年8月16日止。判决生效后,于2012年12月27日交付河南省郑州监狱执行刑罚。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郑州监狱以罪犯李永彬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11年9月29日,李永彬在开封市经她人之手将自己刚出生的女儿以2万元的价格卖给他人。该犯于2017年2月17日缴纳罚金1000元。罪犯李永彬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3年8月、2014年1月、2014年6月、2014年11月、2015年4月、2015年10月、2016年3月、2016年9月获得表扬。2013年上半年至2016年下半年改造评审鉴定依次为:一般、一般、良好、良好、良好、良好、良好、良好。河南省郑州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李永彬本次减刑考核期内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永彬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刑期至2017年5月1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冯进代理审判员 刘喆人民陪审员 张强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 记 员 袁珂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