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505刑初155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韩某某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艳彬,韩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505刑初155号自诉人沈艳彬,女,1971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殷都区。委托代理人杨守智,河南兴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韩某某,男,1971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殷都区。自诉人沈艳彬以被告人韩某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提起控诉。审理期间,沈艳彬自愿申请撤回自诉。本院认为,自诉人沈艳彬提起自诉后被告人韩某某全部履行了判决所确定的义务,自诉人沈艳彬自愿撤回自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七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自诉人沈艳彬撤回自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王超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郑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