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112民初29397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赵海波与上海长发购物中心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海波,上海长发购物中心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2民初29397号原告:赵海波,男,1980年6月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山东省诸城市。被告:上海长发购物中心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法定代表人:谢吉人。委托诉讼代理人:陶钧杰。委托诉讼代理人:龚锦成,上海明泰(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海波与被告上海长发购物中心有限公司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5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海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68.20元,由原告赵海波自行负担。审判长 李 珺审判员 薛 靓审判员 王晓勤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房文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