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刑更128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蒲奇拐卖妇女、儿童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蒲奇
案由
拐卖妇女、儿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刑更128号罪犯蒲奇,男,1991年4月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吉林省安图县人。现在河南省郑州监狱服刑。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7月19日作出(2010)二七少刑初字第78号刑事判决,认定蒲奇犯拐卖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刑期自2009年12月18日起至2019年12月17日止。判决生效后,于2010年8月11日交付河南省郑州监狱执行刑罚。本院于2013年1月14日对蒲奇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至2018年12月17日止。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郑州监狱以罪犯蒲奇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9年12月16日15时许,蒲奇、赵晓毅等六人预谋绑架史某某的女儿(7个月),后赵晓毅等人骗开史某某的房门,控制并用胶带捆绑史某某,将其女儿抢走,并以8000元价格贩卖。案发后该女婴已被解救。该犯系主犯;于2017年1月16日缴纳罚金8000元。罪犯蒲奇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上次减刑以来于2014年1月、2014年6月、2014年11月、2015年4月、2015年9月、2016年2月、2016年8月、2017年1月获得表扬;2013年9月获得记功。2013年12月、2014年12月、2016年1月、2017年1月分别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2013年上半年至2016年下半年改造评审鉴定依次为:良好、优秀、良好、良好、优秀、优秀、优秀、优秀。河南省郑州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蒲奇本次减刑考核期内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蒲奇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至2018年6月1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冯进代理审判员 刘喆人民陪审员 张强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 记 员 袁珂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