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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4民初3674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李晓丹与天津市瀚祥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首诚(天津)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晓丹,天津市瀚祥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首诚(天津)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4民初3674号原告:李晓丹,女,1988年5月15日生,汉族,住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县。被告:天津市瀚祥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区泉州路与前进道交口东北侧瀚祥房地产公司售楼处。法定代表人:张春祥,董事长。被告:首诚(天津)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区杨村泉州北路18号B座203-27。法定代表人:高洪顺。原告与二被告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立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晓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275元由李晓丹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云鹏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 记 员  王 然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