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821民初986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梁某某与严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某某,严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临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821民初986号原告:梁某某。委托代理人王奇,山西正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严某某。原告梁某某诉被告严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7日立案,原告梁某某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梁某某以已和被告严某某私下达成和解协议,且被告已履行完毕为由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梁某某承担。审 判 长 韩娟峰审 判 员 毕者卓人民陪审员 樊晓娜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 记 员 王亚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