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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821民初986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梁某某与严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某某,严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临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821民初986号原告:梁某某。委托代理人王奇,山西正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严某某。原告梁某某诉被告严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7日立案,原告梁某某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梁某某以已和被告严某某私下达成和解协议,且被告已履行完毕为由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梁某某承担。审 判 长  韩娟峰审 判 员  毕者卓人民陪审员  樊晓娜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 记 员  王亚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