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521民初1010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德清县日丰电子有限公司与德清县龙贤机械配件厂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德清县日丰电子有限公司,德清县龙贤机械配件厂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521民初1010号原告:德清县日丰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德清县武康镇志远南路13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521733214436R。法定代表人:张晓荣,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吴唤,浙江律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德清县龙贤机械配件厂(普通合伙),住所地德清县武康镇三桥下街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5217613160850。执行事务合伙人:徐贤财。原告德清县日丰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德清县龙贤机械配件厂(以下简称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被告已履行还款义务,原告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德清县日丰电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5元,减半收取计218元,由原告德清县日丰电子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严月辉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代书 记员 郑秋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