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2刑终64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陈波盗窃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泰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波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2刑终64号原公诉机关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波,男,1981年7月27日出生于江苏省靖江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因犯盗窃罪分别于2011年12月、2014年8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四百元;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2015年2月15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6年10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31日被逮捕。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审理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陈波犯盗窃罪一案,于2017年2月15日作出(2017)苏1282刑初32号刑事判决,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陈波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宣判后,原审被告人陈波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陈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陈波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陈波撤回上诉。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2017)苏1282刑初32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全 俊代理审判员 李 杰代理审判员 陈丽丽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 记 员 高 慧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