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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2701民初356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博乐市阳光热力有限责任公司与李晓春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博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博乐市阳光热力有限责任公司,李晓春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2701民初356号原告博乐市阳光热力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博乐市南城赛里木湖路东端。法定代表人张涛,公司总经理,电话138XX****XX、135XX****XX。委托代理人盛梅(特别授权),新疆振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晓春,男,汉族,1971年3月9日出生,住博乐市,电话138XX****XX。本院于2017年2月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博乐市阳光热力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李晓春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2017年5月3日原告以被告主体有误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博乐市阳光热力有限责任公司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博乐市阳光热力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博乐市阳光热力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道·朱力加尼丁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贺  婉  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