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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27民初756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孙东海与吕德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东海,吕德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27民初756号原告:孙东海,男,1947年12月27日生,汉族,住内黄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文峰,内黄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吕德印,男,成年(出生年月不详),住内黄县。原告孙东海与被告吕德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3日立案,并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要求。本院认为,原告孙东海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东海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孙东海负担。审判员  崔现周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刘雷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