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27民初756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孙东海与吕德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东海,吕德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27民初756号原告:孙东海,男,1947年12月27日生,汉族,住内黄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文峰,内黄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吕德印,男,成年(出生年月不详),住内黄县。原告孙东海与被告吕德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3日立案,并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要求。本院认为,原告孙东海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东海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孙东海负担。审判员 崔现周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刘雷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