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3民终934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黎先兵与张从杰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黎先兵,张从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3民终93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黎先兵,男,1971年6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重庆市垫江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从杰,男,1972年3月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高见,云南联宇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诉讼理人:张柏婧,云南联宇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黎先兵因与被上诉人张从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法院(2016)渝0231民初358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黎先兵于2017年3月6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书面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黎先兵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黎先兵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3800元,依法减半收取6900元,由黎先兵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 健审 判 员 陈江平代理审判员 陈 芮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 记 员 敖 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