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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902民特9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杨丹、黄洲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杨丹,黄洲,黄有根,张某

案由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902民特9号申请人:杨丹,女,汉族,1993年5月18日出生,住江西省宜春市万载县,申请人:黄洲,男,2009年5月29日出生,住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申请人:黄有根,男,2008年3月10日出生,住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申请人黄洲、黄有根的监护人:张某,系俩申请人的祖母。申请人:张某,女,1957年6月19日出生,住江西宜春市袁州区,委托代理人:黄水根,男,汉族,1982年9月25日出生,住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系申请人张某的儿子。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受理申请人杨丹与申请人黄洲、黄有根、张某关于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因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于2017年4月17日经宜春市袁州区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如下:一、杨丹自愿同意赔偿黄树萍死亡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及受害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一切损失计人民币叁拾万元整(¥:300000元),于2017年4月21日前付贰拾万元整(¥:200000元),余款拾万元(¥:100000元)于签协议之日起三个月内付清。二、受害方需提供杨丹保险理赔的相关手续(黄树萍死亡证明、土葬证明、户口注销、家庭情况调查表等)。三、受害方收到杨丹支付的贰拾万元之后,自愿对杨丹的行为表示谅解并出具谅解书。四、黄树萍死亡民事赔偿一次性了结。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杨丹与申请人黄洲、黄有根、张某于2017年4月17日经宜春市袁州区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审判员  漆建忠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范春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