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323执209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张俊怀、张德新罚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通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俊怀,张德新,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323执209号公诉机关: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被执行人:张俊怀,男,1965年9月22日生,汉族,住吉林省公主岭市。被执行人:张德新,男,1971年1月18日生,汉族,住吉林省公主岭市。被执行人张俊怀,张德新犯盗窃罪,经本院于2016年1月20日作出(2016)吉0323刑初16号刑事判决书,内容如下:一、被告人张俊怀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二、被告人张德新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本院于2017年2月4日立案执行。现经查,被执行人张俊怀、张德新已履行了判决确定的缴纳罚金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吉0323刑初16号刑事判决罚金刑部分,执行完毕。执行员 郭劲男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蔡 阔 来源:百度搜索“”